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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30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算执行和化解债务风险等工作,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资金,按照法定职能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项目的预算(估算、概算)、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环节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规划区范围道路(含路灯、照明亮化工程、慢行道、桥梁、停车场)、市政配套管网管廊、供排水及防涝、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置、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燃气等工程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第二年度部门预算前,分行业和领域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意见书和项目计划情况表。

第五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会商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资金预算方案。

第六条分管市领导召集或委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方案。

资金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在万元以下、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报市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市领导确定。

第七条市政府召开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审议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控制与分析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项目前期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根据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可研、环评、设计、勘察、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投资成本。

第十条凡市本级政府预算投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工程预算,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预算资金安排、招标(控制价)、拨付工程款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从项目生成初期开始把关。有关项目设计、勘察、监理、招标等前期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同时,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防止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评审,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结论进行批复,项目单位根据批复作为拨付工程尾款、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在规定时限内无特殊原因未编报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经催报后仍未编报的,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后财政部门将工程尾款作为盘活存量资金处理(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另行申请)。

第五章项目绩效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采取停工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武夷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武夷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需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资金,报市长同意后实施,再按照本办法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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