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法律不会缺席,为抗击疫情提供坚强保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其他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法定职责、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

对普通市民来说,我们应该要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今天小编来梳理一下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没有大家,哪来小家?

每一位市民要清晰地认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一)配合隔离治疗、调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二)人身活动范围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商家以及民众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哄抬物价发国难财,不造谣、不传谣,众志成城,协力共战疫情。

(一)不哄抬物价,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月27日,郑州一超市哄抬物价被罚50万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近日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二)不编造、不发布、不传播、不相信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截至1月28日,宁夏公安机关对传播疫情谣言者共处理66人。其中行政拘留9人,教育训诫45人,批评教育12人。民警提示,任何编造疫情谎言、传播谣言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肃处理,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获取疫情信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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