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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城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孝感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孝感政发〔〕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要实施范围为市中心城区,涉及开发区(陈塔社区、杨桥社区、彭吕社区),城中(新河社区、星星社区、碾屋社区、工农路社区、三眼井社区、古城台社区、古城社区、长湖社区、汪家台社区、光明社区、月圆社区、周陈村、国光村),黄滩镇(三八村、艾堤村、黄滩街道)的部分国有土地。此范围以外的房屋征收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含补偿标准),方案须报市征收办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主体职责

  市委、市政府成立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班),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

  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和社会力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三、实施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查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征收办审查,房屋征收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1.核定征收范围;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并就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临时建筑是否超过批准期限作出认定;

  4.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预评估;

  5.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审核。

  (三)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作出征收决定。

  市征收办依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班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应当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订立补偿协议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比例,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内未达到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征收补偿决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由市征收办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城管等单位进行,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纳入补偿范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市政府发布的控违通告的要求执行。

  五、房屋评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征收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征收办组织制定。

  成立应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应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资金筹措

  征收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报年度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当年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收储专项债券收入预算,从土地收益基金中列支。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由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落实资金,征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征收项目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台账,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补偿标准

  应城市中心城区实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八、其他事项

  (一)对本通知施行前已批准拆迁或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通知正式实施后的房屋征收项目,纳入房屋征收程序,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班成员

单位工作职责

2.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

认定处理办法

      3.应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应城市人民政府

年10月24日

附件1

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征收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政策;起草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承担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负责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专储管理和补偿安置资金的计划、审核和划转等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负责已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处理;负责安置房的管理;负责有关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市房管局: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发改局:负责出具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

  市建设局:负责征收项目新建工程的施工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及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市国土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情况进行制止和清理。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征收融资。

  市审计局:负责征收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委: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规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征收过程中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

  市信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收费标准的核定。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工商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工商企业变更、注销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征收项目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认定和社会救助。

  市教育局:负责征收范围内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

  

附件2

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

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孝感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孝感政发〔〕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三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管、征收办等部门,依法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条年1月11日市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个人建房控建拆违工作的通知》(应城政办发〔〕4号)前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且航测图中有标示的房屋可按照合法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建成时间、四至范围、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认定;不能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村)出具证明材料、至少有2户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居民出具邻里证明材料,四邻居民签字无异议,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可以予以认定。年1月11日以后建造的未登记建筑,能够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高度”要求改造的房屋,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调查。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村)、测绘部门对征收区域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一户一档。

  (二)初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征收办等有关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前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七日,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三)认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

  第七条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对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主动配合拆除的,可酌情对认定为违建部分建筑给予成本奖励。

  第八条被征收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应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应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等方式执行

  (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价值,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和非私有住房一律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建筑面积1或2标准进行征收还建安置。

  1.被征收房屋是平房且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1:1标准实行产权调换外,还可按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原住房建筑面积50%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是两层楼房且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1:1标准实行产权调换外,还可按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原住房一楼建筑面积20%的安置房;三层及以上房屋统一按1:1标准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加增加购买安置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是平房且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也可以选择按1:1.3标准实行产权调换,但不再享受按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原住房建筑面积50%的安置房和其他补助及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是二层楼房且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也可以选择按1:1.2标准实行产权调换,但不再享受按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原住房一楼建筑面积20%的安置房和其他补助及奖励。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三)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是私有且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住房的,平方米及以内的面积按上述标准征收进行产权调换,超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应按照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来选择安置房户型,受安置房户型制约,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限于10平方米以内),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差额面积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附属用房、地面附着物、房屋装修补偿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区位及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质量标准;

  (二)基础设施齐全,出入方便;

  (三)毛坯房建筑、门窗齐全、进户安装防盗门;

  (四)强弱电、水、气直接抄表到户。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其它相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办证费,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等民用设施初装补偿费,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低于6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

  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低于6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

  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不属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交房的,超期部分按以上标准的2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生产、办公、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0.6%。

  2.搬迁补偿费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元/户支付搬迁补偿费。

  (2)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按照30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低于元/户的,按照元/户支付。

  (3)征收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其它补偿费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民用设施初装费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已配套的不再补偿,未配套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予以补偿。

  (2)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迁移价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能够提供原始缴纳税费凭证且属于符合规定的办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原始缴纳税费凭证的,按照办证当时有关部门规定的税费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补偿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标准。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修价值)上浮25%给予奖励(以上所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给予产权调换奖励0元。

  3.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多层非电梯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高层电梯房的,公摊面积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乘以该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以上所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具有合法房产凭证),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或公摊面积补助。对于特殊困难家庭,视情况给予特殊补助。

  5.被征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但已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房屋原始规划用途(住宅)予以补偿,对其生产经营有关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核算,给予适当补偿。

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0月24日印发

声明:本文政策文件由应城人民政府授权应城电视台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媒体不得擅自修改内容转发。

编辑: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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