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星期二今日限行:2和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以及《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咸政建房办发[]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申请咸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户)保障对象予以公示。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户,请全社会予以监督、举报。

办公地点:咸阳市房产交易大厦一楼办公大厅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年7月17日

名单如下▼

依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咸阳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15户)廉租住房申请户在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市区城镇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或无房户。

请全社会予以监督,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户,欢迎予以举报。

举报

办公地点:咸阳市房产交易大厦一楼办公大厅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年7月17日

名单如下▼

来源:咸阳在线整理自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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