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市建设局发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公告》,向在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一线环卫工人和一线公交司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保障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采用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标准按照《丽水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根据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不足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交纸质申请并同步在浙里办APP和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此后在政策执行年中的2月、5月、8月、11月底前将动态调整保障家庭名单。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

(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公告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72号)和《丽水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70号)规定,现向在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一线环卫工人和一线公交司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保障工作。 一、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随时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年限、自有房屋、企业出资额、信用记录、房改、批地建房等情况,审查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于年10月20日前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号)。此后在政策执行年中的2月、5月、8月、11月底前将新增、取消保障的名单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二、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标准按照《丽水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三、其它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实施方案》。申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9月4日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

(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72号)和《丽水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70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保障对象(一)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环卫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及以上。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3.申请人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有住房。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二)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交司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及以上。2.申请人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有住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1.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及开发区单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4.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保障年限不超过6年。保障标准根据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内容执行,动态调整。年根据《丽水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执行:

保障人数

1-2人户

3人户

4及人以上

保障面积

36㎡

54㎡

60㎡

货币补贴标准

6元/㎡·月

货币补贴金额

元/月

元/月

元/月

申请人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须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三、职责分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公租房专项保障相关工作。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公租房专项保障方案的拟定、货币补贴计发、政策解释、后续监督等相关工作。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丽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一线环卫工人、一线公交司机公租房保障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汇总申报等工作,每年度对在保的家庭进行年审;并负责本单位职工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及维稳等工作。四、保障流程(一)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3.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二)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申请材料、工作年限、自有房屋、企业出资额、信用记录、房改、批地建房等情况进行审查。(三)单位公示。对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在单位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由用人单位负责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四)单位交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汇总,将保障名单汇总表交至市建设局。首批保障名单于年10月20日前交至市建设局,此后在政策执行年中的2月、5月、8月、11月底前将新增、取消的名单交至市建设局。(五)媒体公示。市建设局自收到汇总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新增保障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六)登记保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在3月、6月、9月、12月底前,按照保障标准,发放公租房货币补贴。五、违规处理(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市区或开发区公租房的。(二)用人单位及其经办人员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保障家庭名单的,建设部门有权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提交的公租房申请,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发放补贴、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退出机制(一)专项公租房保障期限不超过6年。(二)申请人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取消其保障资格。(三)申请人因劳动合同期满、工作调动、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环卫、公交一线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市建设局申报。

文章来源:市建设局

责任编辑:孙蓓蓓编辑:施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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