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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除市区、镇村驻地,招远市全部陆地行政区域为禁火区。即日起至5月31日,为年度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全市实施封山禁火。

二、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2.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严禁吸烟、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

4.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5.严禁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6.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7.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8.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举报,,8259,。

对举报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者,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四、拒不执行本禁火令或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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