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龙潭区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吉林市“僵尸车”整治方案》,经龙潭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龙潭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其元至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组织者处以0元至0元的罚款。

2.城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棚亭厦等均属违法建筑(含审批超时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至元的罚款。

3.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公共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无人使用、无人维护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俗称“僵尸车”),车主在接到清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逾期不予清理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绿地、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挖掘、取土、耕种,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恢复原貌,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恢复原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6.各物业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社会宣传工作。同时,要发挥物业小区管理主体作用积极协调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做好违章建筑、侵占绿地、私开小片荒、建筑垃圾的清理整治。

7.龙潭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将在年8月末全面完成。对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期间,煽动群众闹事或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潭区人民政府

年7月9日

本期编辑:戴宇鹏、孙婉莹 责任编辑:李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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