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告
提示:点击↑上方"揭阳城市动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揭府公〔〕18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东洋经济联合社。 拟征收仙桥街道东洋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2.72亩),地类为可调整果园(K)0.公顷(折合2.42亩);果园()0.公顷(折合0.30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暂按每亩9.2万元执行(其中:1.土地补偿费每亩3.2万元;2.安置补助费每亩4.8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每亩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广东省尚未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51号)相关要求,市承诺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批准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差额。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补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来源: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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